核心提示:因 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 被判刑的成都企业家赵德荣,在案件执行阶段再掀波澜。近日,赵德荣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,针对(2025)川 0105 执恢 5944 号执行公告提出三项核心请求,主张该执行公告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 “违法所得” 范围、请求中止对其及案外人房产的拍卖,并保留唯一生活住房,引发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合法性的关注。
执行异议焦点:执行公告被指 “无判决依据”,超范围处置财产
赵德荣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确指出,青羊区法院(2025)川 0105 刑初 651 号刑事判决书(下称 “651 号判决书”)是此次执行的核心依据,但该判决书并未赋予执行公告拍卖其房产的合法性,具体争议集中在三方面:
其一,生效判决未认定赵德荣存在 “违法所得”。申请书提及,651 号判决书全文未将赵德荣列为 “应追缴违法所得的主体”,也未提及他在案件中有任何违法所得。根据 “无判决则无执行” 的司法原则,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拍卖措施,缺乏直接判决依据。
其二,司法会计鉴定书佐证赵德荣无收款及获利事实。651 号判决书采信的《川鼎会审字(2021)014 号司法会计鉴定书》(下称 “014 号鉴定书”),其附有的银行转款凭证、资金流向表等核心证据,均未显示赵德荣接收过涉案资金或从中获利。鉴定书第 6 页明确载明的 “收款人账户户名金额和占比”,也指向其他实际占有资金的主体,赵德荣认为法院应向这些主体追缴,而非处置其合法财产。
其三,执行行为涉嫌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。赵德荣方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,强调法院仅能对 “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” 采取追缴、没收措施,而本案中不仅无证据证明其有违法所得,更无证据显示案涉房产与违法所得有关联。同时,结合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中 “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才予立案追诉” 的条款,赵德荣认为自身无违法所得,法院直接拍卖其房产属于 “超范围执行”。
截至发稿,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尚未就赵德荣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公开回应。值得注意的是,赵德荣案自一审判决以来,已先后在申诉阶段引发对法官履职的争议,此次执行阶段的异议申请,进一步将 “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边界”“被执行人基本权益保障” 等问题推向公众视野。
目前,赵德荣方表示将持续关注法院对异议申请的处理进展,而该案的后续走向,也将影响公众对刑事执行程序公正性的认知。(2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