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税基本概念
答: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,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。
房屋的定义与范围
答: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(有墙或两边有柱),能够遮风避雨,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、工作、学习、娱乐、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。
温馨提示
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,如围墙、烟囱、水塔、变电塔、油池油柜、酒窖菜窖、酒精池、糖蜜池、室外游泳池、玻璃暖房、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,不属于房产。
房产税征收范围
答: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征收。
目前,天津市全市域均为房产税征税范围。
房产税征期
答:房产税按年征收,分两期缴纳,上半年在5月份,下半年在11月份。
房产税征管单位
答: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。
外省市驻津企事业单位的应税房产,由房产所在区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。
如果我们企业是无偿使用法人的房产用作办公场所,如何缴纳房产税呢?
答:纳税人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无租使用行为是否合理。
若判定为无租使用
则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128号)第一条之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,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随房产税一起由承租人缴纳。
若不能判定为无租使用行为